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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总站各科室: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建质[2014]154号)的要求“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或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结合监督工作实际,现将贯彻执行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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