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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实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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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实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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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5-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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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实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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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市政府发布《关于金华市区贯彻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新标准的通知》。

  据了解,在2015年12月10日(含)之后,市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出让或者租赁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出具划拨决定书的地面民用建筑项目,按新结建标准执行;在2015年12月9日(含)之前,市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出让或者租赁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出具划拨决定书的地面民用建筑项目,按原结建标准执行。其中,新结建标准执行范围为:在金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省人民防空重点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的,按照执行时间要求落实新结建标准。在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据介绍,新结建标准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为:在金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新建居民住宅的,按其地面总建筑面积的9%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其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防空地下室;在金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范围以外的省人防重点镇、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居民住宅的,按其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其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非居民住宅民用建筑的,其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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