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5]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上级布置,决定对已收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退还、减免手续,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减免手续的建筑业企业应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5]2号)等文件的相关条件。其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的文件条件。
二、本市建筑业企业应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外埠企业应向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其中“变更事由”应注明符合退还的具体条件。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或减免手续后的建筑业企业应继续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如再次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朱力 电话:88313805
附件:《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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